山东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
山大资字〔2018〕23号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工作是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。为了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,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,按照《山东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(山大资字〔2014〕15号)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是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,用于学校教学、科研、行政办公等的仪器设备。
第二章 维修原则
第三条 仪器设备维修工作实行统一管理、归口负责、大型仪器设备(10万元以上)两级分担机制。以教学为主的仪器设备属正常损坏的,原则上学校负责维修;以科研为主的仪器设备原则上采取成本分摊维修,学校为共享度高的大型仪器设备提供支持;行政办公设备,由学校负责维修。
第四条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后,应及时申报。鼓励自行维修,或者通过学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及时联系厂家维修,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。
第五条 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,按学校仪器设备赔偿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三章 维修程序
第六条 按照“放管服”的工作要求,使用单位预计维修费用不超过5000元的,使用单位审批,可自行维修,也可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(以下简称:资产部)组织维修,并做好仪器设备维修验收工作;预计超过5000元以上,10万以下的,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及建议维修方案,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资产部,资产部协调安排专业人员维修,并参与做好仪器设备验收工作。
第七条 使用单位预计维修费用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需提交维修申请,资产部组织专家论证,提出维修意见方案、组织维修;预计维修费用超过20万元的,专家论证通过后,资产部报学校招标办组织招标、组织验收小组对设备进行验收。使用单位做好仪器设备验收记录工作。
维修设备验收后,使用单位均需及时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存档、结账报销、维修信息上报等工作。
第四章 维修经费
第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维修专项经费;使用单位应建立仪器设备维修统一账户,新购大型仪器设备须预留不少于5%的维护维修经费。
第九条 教学为主的一般仪器设备,维修费用由学校承担;教学为主的大型仪器设备,维修费由学校、使用单位共同承担,学校分担比例不超过90%。
第十条 科研为主的大型仪器设备,维修费依据设备完好率、使用机时数、开放程度、使用效益等因素综合考虑,学校分担比例不超过50%;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平台的设备,学校分担比例可上浮20%。
第十一条 对于原值40万以上的应该进入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而未进入的贵重仪器设备,维修费由使用单位自行解决。
第五章 其他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山东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(暂行)》(山大资字〔2002〕12号文,2002年10月8日发)、原《山东大学非教学类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》(2002年10月31号发)同时废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