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东大学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
山大资字〔2019〕34号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规范办公用房管理,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率,根据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<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>的通知》(中发〔2013〕13号)、《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》(发改投资〔2014〕2674号)、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<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中办发〔2017〕70号)、教育部关于高校办公用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和《山东大学公房管理办法》(山大资字〔2017〕39号)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建制管理的党政机关、群团组织、直属附属单位(以下简称管理服务部门)、教学科研单位办公用房的配备、使用和管理。
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办公用房包括学校管理服务部门、教学科研单位党政办公人员的办公室,以及管理服务部门履行职能的洽谈交流室、保密室、档案资料室、服务大厅以及专项业务用房等支撑服务用房。所称面积指房间内使用面积。
第四条 学校成立公房管理领导小组,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办公用房政策,研究办公用房配置重大事项,落实学校办公用房决策部署,审议办公用房规划、配置方案。
第五条 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用房管理办公室,由党委、校长办公室,督查巡察办公室,党委组织部,人事部,审计处,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,后勤保障部及各校区相关职能部门组成,负责落实公房管理领导小组决议,组织开展办公用房检查督导、清理整改等工作,办公室主任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人兼任。
第六条 办公用房管理办公室按照配置标准,依据组织和人事部门确认的行政级别及人员编制数,核定各单位办公用房总面积,受理用房申请,提出配置建议,报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审议。
第七条 各管理服务部门、教学科研单位履行本单位办公用房管理使用主体责任,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办公用房的第一责任人,负责牵头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办公用房管理规章制度及使用明细台账,落实本单位办公用房申请、调整、清理、检查、整改等工作。
第八条 办公用房配置、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:
——坚持按级定标,严格按照职级核定办公用房面积;
——坚持唯一配置,同城范围内每人只安排使用一处办公用房;
——坚持在岗在职,只为在职人员安排办公用房;
——坚持厉行节俭,合理安排办公用房,避免空间资源浪费;
——坚持公开透明,严格遵循制度公开、方案公开、责任公开,自觉接受监督检查;
——坚持违规必查,严肃追究超标配置、违规使用办公用房单位和个人的责任。
第九条 各级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严格按照《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》及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配置。副部级42平方米/人;正厅(局)级30平方米/人;副厅(局)级 24平方米/人;正处级18平方米/人;副处级12平方米/人;处级以下9平方米/人。
第十条 同城同校区兼任行政职务的人员,只配备一处办公用房;同城不同校区的,除在主要办公校区配备办公用房外,可在兼任校区使用公共办公空间;非同城的,可在兼任校区配备不高于主要办公校区配备面积的办公用房。
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与行政管理工作“双肩挑”的人员,除按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外,教学科研单位可参照《山东大学教学科研用房管理实施细则》规定的标准配备工作用房。
第十二条 学校为管理服务部门配备洽谈交流、档案资料存放等支撑服务用房,按照编制数每人2平米核定(每单位总量不超过60平米)。因工作需要、业务有特殊性的,或因特殊职能而设置、面向全校师生服务的专项业务用房,需经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核,不列入办公用房标准配置面积。专项业务用房专配专用,不得挪作他用;该类用房如有固定办公人员入驻,不再为其设置其他办公场所。
第十三条 学校管理服务部门一般不单独配备会议室。鼓励教学科研单位的会议室、接待室、报告厅等共享使用。
第十四条 学校管理服务部门办公用房超出标准配置面积的,应将超出部分交回学校。
第十五条 各单位办公用房调整变动的,需做好调整信息报备工作,办公用房调整后一周内在学校公房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更新备案。
第十六条 办公用房功能一经确定,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或进行改造,确需改变用途或改造的,需经公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。
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。
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,原《山东大学党政管理干部办公用房管理规定》(山大字〔2013〕23号)同时废止。